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4-24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6-04-24
案號:板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70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7樓 被 告 謝祥仁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9,713元,及自民國114年5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,且繳納 上訴費。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 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。 中華民國115年4月24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