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3-3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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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6-03-31
案號:板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31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 告 陳信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6,821元,及其中5萬5,332元自民國11 3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.5計算之利息。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,且繳納 上訴費。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 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。 中華民國115年3月31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