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1-1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1-16
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3981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維民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原告於民國
114年10月17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
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視為聲請時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12,979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
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郭永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王春森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