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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4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4-09 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3749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崇文律師(即彭品寍之遺產管理人)間給付信
用卡帳款事件,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
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(下同)59,941元(
計算式詳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
元,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00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詹昕容
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58,782元 利息 55,298元 114年9月7日 114年10月27日 (51/365) 15% 1,158.99元  小計      1,158.99元 合計       59,941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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