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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(2025-12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2-05 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3666號
原      告  葉明珠  
訴訟代理人  李銘洲律師
複代理人    林昱齊律師

上列原告與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
在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葉子榕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5  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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