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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1-1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1-12 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3209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被      告  林銀河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20
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,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94
,587元,及其中47,298元自114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13.5計算之利息,暨其中41,641元自114年4月19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經被告於支付命
令送達後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
額計入起訴前可得特定之利息4,257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應核
定為98,84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
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劉怡君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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