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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保險金(2025-12-1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2-16 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3068號
原      告  王素滿  
訴訟代理人  林淑娟律師
複  代理人  林虹如  
被      告 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孟嘉仁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8萬2,696
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9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
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陳怡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。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儀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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