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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(2025-09-1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09-11 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1529號
原      告  辛承曄  
上列原告與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
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係主張本院114
年度司票字第3127號裁定(下稱系爭本票裁定)所示之本票債權
對原告不存在,其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執有以原告為發票人如系
爭本票裁定所示之本票,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,是本件訴訟
標的之價額,應核定以系爭本票裁定所載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(
下同)11萬2800元,及其中9萬7135元加計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
(系爭本票裁定所載利息起算日)起,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5月1
5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,共計12萬1827元(計算式如附表
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89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詹昕容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1萬2,800元) 1 利息 9萬7,135元 113年10月16日 114年5月15日 (212/365) 16% 9,026.9元  小計       9,026.9元 合計        12萬1,827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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