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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(2025-12-1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2-16 案號:板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 · ✅ 被告勝訴: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,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簡字第2614號
原      告  辛承曄  
被      告 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沈文斌  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    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
   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
    文,此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,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
    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
    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
    補繳裁判費,該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15日送達,有本院送達
    證書附卷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本院
    詢問簡答表、答詢表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,其訴顯
    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   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6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12  月  17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昕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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