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 清償債務(2026-04-1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
2026-04-17
案號:板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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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板簡字第1085號
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
訴訟代理人 賴勇宗
被 告 劉添錫律師即陳嘉民之遺產管理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嘉民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446,
132元,及自民國113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6%計
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陳嘉民之遺產範圍內負擔,及自
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
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陳嘉民於民國113年8月7日死亡,經本院
家事法庭以113年度司繼字第5379號、113年度司繼字第5435
號民事裁定選任被告為陳嘉民之遺產管理人,有該民事裁定
在卷可稽,故原告向被告提起本件訴訟,於法並無不合,合
先敘明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已歿之訴外人陳嘉民生前於113年9月27日間向訴
外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,後由原告公司代償完
畢後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前開債權讓與原告,迄今
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付。詎陳嘉民於113年
8月7日死亡,現由被告擔任陳嘉民之遺產管理人,被告應就
陳嘉民之遺產範圍內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,為此提起本件訴
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則以:對原告主張沒有意見等語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本院家事法庭以113年度司繼字
第5379號、113年度司繼字第543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
、債務代償暨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,且為被告所不爭執
,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如主
文所示之金額,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
訴之判決,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職權宣告
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沈 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
段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
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
書記官 吳婕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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