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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1-26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1-26 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小字第761號
聲  請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相  對  人  陳耀賢  
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
4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,聲請更正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三行關於「其中新臺幣1萬0,119元
按年息15.5%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其中新臺幣1萬0,119元按年息1
4.5%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   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   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聲
    請人就此聲請更正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陳怡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。
中華民國115年1月26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蔡儀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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