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2-11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6-02-11
案號:板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428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 告 王威縢(原名:王偉明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於民國115年1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,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