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5-12-2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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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2-29
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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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小字第4067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被 告 陳貞希(原名:陳予歆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又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
院管轄。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,由其居所地之
法院管轄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、第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戶籍地係在新北市汐止區,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
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被告住所地
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
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魏賜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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