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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4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-04-30 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板小字第3746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  
訴訟代理人  沙東星    
            官俊利    
被      告  盧君柏    

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0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,785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
   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
             法 官 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昕容    
附表:
編號 本金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(民國) 利率 1 13,640元 自114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3.5% 2 19,374元 自114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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