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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5-12-01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2-01 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小字第3745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被      告  戴正鑫  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  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又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
    院管轄。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,由其居所地之
    法院管轄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、第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戶籍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,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
    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被告住所地
    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
    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 1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官 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 1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魏賜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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