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12-05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12-05
案號:板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555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郭文祺 被 告 邱彥凱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號0樓 居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柒佰玖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。 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。如提起上 訴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應記載上訴理 由(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,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 訴理由書,法院毋庸命補正,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祐安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