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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5-12-03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-12-03 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板小字第3201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訴訟代理人  陳建旻  
被      告  高仲韓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於民國114年11月5日言
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零壹拾玖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萬
捌仟柒佰玖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;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壹
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
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、信用卡客
戶滯納消費款明細資料等件為證,核認無訛,堪信為真。被告雖
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有爭執,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
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
述,依法視同自認,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本於信用
卡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
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 3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 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 3  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魏賜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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