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12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-12-30 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板小字第2795號
原      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訴訟代理人  郭文祺  


被      告  王捷鋒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8日
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肆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,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
   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    論而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向原告租用設備號碼0000000000號電信設
    備使用,詎被告未依約繳交費用,業經原告拆機銷號並終止
    租用,迄至民國113年10月止,計積欠新臺幣(下同)19,945
    元電信費用未清償,經原告多次催討,仍置若罔聞。為此,
    爰依兩造間電信服務契約之法律關係,求為判決如主文第
  1項所示等語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惟據其所提支付命令異議狀則
    辯以:原告主張之電信號碼並非被告在使用,而是王諾亞在
    使用,故應向王諾亞追繳各等語。
四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欠費設備清單及
    催繳函等件影本為證,而被告受合法通知,既未於言詞辯論
    期日到場爭執,僅以民事聲明異議狀陳稱兩造間債務尚有糾
    葛,實際使用人非被告云云,惟未據提出相關事證資料以實
    其說,況契約當事人既為兩造,原告依契約約定之內容請求
    被告給付自屬有據,縱使被告所述屬實,亦係被告得否請求
    王諾亞請求返還利益問題,而與本件無涉,是被告所辯究屬
    無據,自非可採。
五、從而,原告依兩造間電信服務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
   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4年3月15日起
  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即無不合,應予
    准許。
六、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,應依同
    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另依同法第436
    條之19第1項規定,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,500元,由
    敗訴之被告負擔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 官  李崇豪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
提出上訴狀(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
。)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
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
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葉子榕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