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0-08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10-08
案號:板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板小字第2468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徐東丞
被 告 陳怡靜
李姵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於民國114年9月10日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陸佰零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
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
息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
月二十四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七七五計算之違約金,
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三
十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七七五計算之違約金,自民國
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
五五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壹仟伍佰元
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書 記 官 魏賜琪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