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0-23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10-23
案號:板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板小字第2208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廖啓邦
陳建旻
被 告 蕭瑞宏
蕭士騰(原名:蕭人通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,7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
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
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台北富邦銀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
學生就學貸款借據、台北富邦銀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
學貸款撥款通知書、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、就學貸款動支明
細查詢及台幣放款利率查詢為證,核認無訛,堪信為真。至
被告蕭瑞宏對於原告起訴金額表示無意見並不爭執,惟目前
無法還款,希望能分期還款云云,惟按有無資力償還,乃係
執行問題,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,是被告蕭瑞宏所
辯尚屬無據。
三、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如主文第1項
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
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,且繳納
上訴費。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
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書記官 詹昕容
附表:
債權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利息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違約金年利率 12,706元 自113年9月1日起至114年3月25日止。 1.775%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114年3月25日止。 0.1775% 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。 2.775% 自114年3月26日起至114年3月31日止。 0.2775% 自11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。 0.55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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