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5-09-0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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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09-09
案號:板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69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林進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 日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伍拾元,及其中新臺幣參萬伍仟捌 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(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。)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