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0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1-05
案號:板司簡調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772號 聲 請 人 李愛玲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事 實 及 理 由 1.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 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給管轄法院( 見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、第405條第3項)。 2.本案相對人設立登記地在臺北市中山區,不在本院轄區內。本 院就本案並無管轄權,當然應依聲請或依職權,以裁定將本案 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(見聲請人法院調解聲請書、相對人公 司登記資料)。 3.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、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4.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