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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(2026-04-07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7 案號: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
聲  請  人
即  債務人  蔡成祥(原名蔡宗穎)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
代  理  人  謝如慈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
代  理  人  黃勝豐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俞宇琦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

法定代理人  李伯璋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
法定代理人  白麗真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曾慧雯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蔡成祥自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四月七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清算
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
    (下同)1,200萬元者,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
    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。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本金
    及利息債權總額逾1,200萬元,除有同法第12條規定情形外
    ,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。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
    時,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
    消債條例)第42條第1項、第63條第1項第5款、第65條第1項
    分別定有明文。再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
    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;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
    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,消債條例第83
    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可參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向本院聲請更生
    ,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70號裁定聲請人自114年11
    月18日起開始更生程序,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
    。嗣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4年度司執消債更第419號更生事件
    進行更生程序,並於115年1月5日編製、公告債權表,而本
    件聲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
    ,244,478元,扣除違約金及其他費用後,本金及利息債權總
    額亦已逾1,200萬元,聲請人及全體債權人復未對上開債務
    總額提出異議而告確定,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。是依
    上開規定,聲請人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
    務總額既已逾1,200萬元,縱本件經債權人會議可決,法院
    仍不得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,故本件即無令聲請人提出更
    生方案並轉知各債權人進行表決之必要。從而,本件即應由
    本院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胡修辰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本裁定已於115年4月7日上午10時公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品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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