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6-01-1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9
案號:審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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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審補字第108號
原 告 李璧朱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
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具狀補正具體明確之訴訟標的及
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並更正本件原告為李璧朱、
被告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
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原
因事實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;書狀不
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原告之
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、第121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
書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所提出之民事起訴狀,並未記載應受判決事
項之聲明(即請求本院判決之內容),亦未表明本件之訴訟
標的(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,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
條文)及其原因事實,又上開起訴狀之原告誤載為台北富邦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被告誤載為李璧朱,是原告本件起
訴不合程式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
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,逾期未補正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 許碧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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