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閱卷(2026-01-2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6 案號:家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家聲字第8號
聲  請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代  理  人  胡述民  
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「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
    ,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、影本或節本。」、「第三人經
    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而為前項之聲請者
    ,應經法院裁定許可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、第2
   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,家事事
    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所載。又所謂「有法律
    上之利害關係」者,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,有公法
    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,不包括經濟上、情感上或其他
    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(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、
    第45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)。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
    ,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,且經法院裁定許可,方得閱覽
    卷內文書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院受理95年度繼字第2162號被繼承人陳永
    剛之繼承人拋棄繼承事件,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,聲請人為
    被繼承人陳永剛之債權人,並已取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執
    宇字第118473號債權憑證,為瞭解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情形
    ,故依規定聲請閱覽卷宗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固據其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
    院債權憑證為證。惟聲請人並非本院95年度繼字第2162號拋
    棄繼承事件之當事人,而係第三人,又未能提出經上開號拋
    棄繼承事件之全體當事人同意閱卷等證據,且依聲請人所提
    資料,僅可認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陳永剛間,具有經濟上之利
    害關係,尚不足以釋明與該事件卷內文書確實有法律上利害
    關係,依上開規定,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非訟事件卷宗,即
    不應准許。從而,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 曹惠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沛晴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