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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本票裁定(2026-03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3-09 案號:司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票字第1941號
聲  請  人 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沈文斌  
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沈大惟即沈冠宏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死亡之人無權利能
    力,亦無當事人能力,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
    第1項規定自明。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
    定駁回其訴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此
    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,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所明
    定。是設若相對人死亡者,已無當事人能力,其情形又無從
    補正,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。 
二、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,相對人沈大惟即沈冠宏已於民國
    114年11月17日死亡,此有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
    卷可稽,故聲請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
    能力之人為對象,自屬法定訴訟成立要件欠缺無從補正,依
    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,其聲
    請並非適法,應予以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、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
    第249條第1項第3款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    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 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
附註:
一、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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