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(2026-03-1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3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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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35709號
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
債 務 人 王進輝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本件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即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受償地係在
臺北市萬華區,非屬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
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
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
開法院,依首開法條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耘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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