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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1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997號
債  權 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債  務  人  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中義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壹佰肆拾玖元,
   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
  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  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,因欠
    費未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14年11月止,
   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73,149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
    (二)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 鈞院依督促
   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(三)相關欠費子號
    : Y315021、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
    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
    、00000000、Y052009、Y124954、Y128548、00000000、000
    00000、00000000、00000000、00000000、00000000、00000
    000、W056347、W058469、Y350556、00000000、Y124707、0
    0000000、W016805、Y083006、0000000、W036525、Y612722
    、Y615874、Y617143、0000000、Y170022、0000000。釋明
    文件:欠費清單及催繳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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