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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1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915號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債  務  人  李亞臻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63,936元,及自民國
    114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
    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82,946元,及其中57,965元自114年1
    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及其中
    21,020元自114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
    計算之利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
   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安淑慧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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