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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1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9035號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債  務  人  蔡清和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(一)新臺幣(下同)壹拾柒萬貳仟
    貳佰參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民國
    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七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6計算之利息
    ;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  百分之10.57計算之利息,暨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;(二)
    壹拾捌萬伍仟伍佰參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
   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4.5計算之利息,並賠
   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  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
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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