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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1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8744號
債  權 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債  務  人  地球村出版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鄧秋慧  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貳佰玖拾參元,
   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
  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  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19196等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
    未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14年12月止,共
   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48,293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(
    二)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 鈞院依督促程
   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(三)相關欠費子號:
     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
    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
    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Y139790、00
    000000、00000000、00000000、Y252525、00000000、00000
    000、Y119196、00000000、Y272876、00000000、Y041718、
    00000000、Y308680、00000000、00000000、Y342120、5509
    58、Y076917、Y128238、Y144277、Y137355、0000000。釋
    明文件:欠費設備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蔡松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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