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1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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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8225號
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
債 務 人 蕭逸霖即莊秀燕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秀燕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
新臺幣(下同)肆拾肆萬陸仟玖佰零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
,暨違約金壹萬伍仟陸佰壹拾貳元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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