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08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7957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債 務 人 何詠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零肆拾壹元,及自支
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
未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14年08月止,共
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4,041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(二
)相關欠費子號: 0000000000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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