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1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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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6112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簡宜安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
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
項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簡宜安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簡宜
安戶籍址設於臺北市萬華區,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,本件支
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
北地方法院管轄,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
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
出異議,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
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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