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2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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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238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邱姿熒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參萬捌仟貳佰伍拾貳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五點一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參萬陸仟壹佰零肆元
,及其中壹萬捌仟陸佰肆拾捌元自民國(下同)一百一十五
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
息;及其中玖仟捌佰伍拾伍元自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;及其中陸仟
陸佰貳拾元自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
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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