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2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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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439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楊金陵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肆佰肆拾柒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九點一四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零貳拾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
點九一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肆萬玖仟柒佰參
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二三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
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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