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1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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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381號
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
債 務 人 林子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貳萬肆仟伍佰伍
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點
四利率計收違約金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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