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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2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1200號
債  權 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錸馥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、事實;債權人之請
    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2 項
    定有明文。因支付命令之聲請,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,
   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,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
   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、事實而言,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
    明其請求之原因、事實為真實之義務,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
   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,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,反較通常訴
   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
    5年2月1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繼承人及聲請選特別
    代理人之人選,債權人已收受該通知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
    ,迄未補正,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,揆諸上開說明,應駁回
    其聲請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
    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
    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         
         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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