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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免責(2025-09-11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1 案號:消債職聲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
聲  請  人
即  債務人  林倢安(原名林紋雅)

代  理  人  林立捷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
代  理  人  賴怡真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張聖心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賴昭銑   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
訴訟代理人  郭偉成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
訴訟代理人  黃勝豐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
訴訟代理人  陳冠翰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代  理  人  喬湘秦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吳東亮  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俞宇琦  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潘代鼎  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文明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金井貴志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


相  對  人
即 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陳正欽  


上列當事人聲請免責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、114年8月
29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均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   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    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胡修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品秀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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