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(2025-09-15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5 案號: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90號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


債  務  人  許俊德
代  理  人  謝杏奇律師(法律扶助律師)
            林煥程律師(法律扶助律師)
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,債權人台北富
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裁定撤銷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意旨略以:債務
    人許俊德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3日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更
    字第341號案件裁定認可更生方案,依更生方案所載債務人
    每月還款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,497元,然依相對人每月
    所提之收支情形衡量,實難於113年12月間即開始清償更生
    方案應繳總額,可知債務人實以更生程序圖謀債務減免,請
    鈞院詳查債務人是否亦清償其他債權人更生應繳款項及有無
    隱匿財產之情事。倘若債務人還款來源係屬借貸,無非再度
    以舉債方式使自己陷入另一經濟上困境,難期債務人得因免
    責而重建其經濟生活,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
    例)之立法目的背道而馳,爰依消債條例第76條第1項規定
    ,聲請撤銷債務人之更生方案等語。
二、按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翌日起一年內,發見債務人有虛報
    債務、隱匿財產,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
    益之情事者,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裁定撤銷更生,並應同
    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消債條例第76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是
    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裁定撤銷更生,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
    算程序者,僅限於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翌日起一年內,發
    見債務人有虛報債務、隱匿財產,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
    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,始得為之。
三、經查:
 ㈠債務人許俊德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,向本院聲請更生
    ,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16號裁定債務人於112年11
    月15日上午11時開始更生程序,並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
    件更生程序,債務人於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更第341號更生
    程序中提出每個月為1期,分72期,每月15日給付12,497元
    之更生方案(下稱系爭更生方案),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
    3年5月13日裁定認可系爭更生方案並確定等情,業經本院依
    職權調閱上開案卷確認無誤,堪予認定。
 ㈡惟債務人提早清償完畢,其款項可能來源甚多,亦可能如債
    權人所舉,債務人係於更生方案認可確定後,向他人借貸款
    項用以履行更生方案,自無法僅憑債務人早於更生方案所定
    期程清償之事實,推認債務人於本院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前
    ,有何隱匿財產之情事。且債權人亦未就此部分提出相關證
    據,以實其說,是債權人此部分主張,尚難可採。至於債權
    人主張債務人以更生程序圖謀債務減免,及債務人可能於裁
    定認可更生方案後再行擴張債務,應予撤銷其更生等語,但
    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,本就在協助債務人清理債務以謀其經
    濟生活之重生,債權人以債務人利用更生程序圖謀債務減免
    ,即欲聲請撤銷其更生,於法難認有據。加以債權人上開所
    舉債務人之目的與更生方案認可後擴張債務等等,均非消債
    條例第76條第1項所定應予撤銷更生之原因,即無從以此撤
    銷債務人之更生。是應認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予以駁
    回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振宗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