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(2025-09-05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05
案號: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45號
聲 請 人 吳柏震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,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。
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作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書 記 官 郭于溱
附件:
一、請補正本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並預納本件郵
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6,120元(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
11人,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,合計共12人,並以每人10份,
每份51元計算【計算式:51元×12人×10份=6,120元】);亦應
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,退費之帳戶(限聲請人個人帳戶
,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)。
二、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: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
生之原因、為何積欠債務、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
協商方案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?
三、請聲請人說明「聲請前兩年」即112年5月迄今及「聲請後迄
今」之收入狀況為何?所謂收入係指薪資、年金、保險給付
、租金收入、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、各類政府補助金、
津貼、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、分居或離
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,並分項列出
每月薪資、受領之補助項目及金額,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
領取明細(如薪資單、薪資存摺封面內頁、在職薪資證明書
、收入切結書或存摺封面暨內頁等)。並陳報聲請人有無於
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(如聲請人陳報
兼職店家外送之收入證明),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
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,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
細原因為何。
五、請聲請人說明「聲請後迄今」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、原因及
種類是否與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「聲請前兩
年」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、原因及種類相同?
六、據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,聲請人積欠債權人合作金庫商
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無擔保債務為對第三人元盈交通有限
公司及元豪通運有限公司借款之連帶保證人;聲請人積欠債
權人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
股份有限公司之無擔保債務為對第三人元通貨運有限公司借
款之連帶保證人;聲請人債權人積欠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
有限公司為對第三人元豪通運公司借款之連帶保證人;聲請
人積欠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對第三人林
仕能借款之連帶保證人,則請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契約
書及保證契約書:
㈠請說明聲請人擔任上開連帶保證人之原因各自為何?
㈡聲請人與第三人元豪通運有限公司及元通貨運有限公司關係
為何?與此二間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朱怡潔之關係?
㈢聲請人與第三人林仕能之關係為何?主債務人林仕能為何未
能清償債務?
七、請說明聲請人有無不動產、動產、存款、股票、保單、事業
投資、或其他各類型財產等?又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即1
12年5月迄今,有無任何財產變動狀況?【即上開財產之有
償取得、無償取得、移轉他人、變更、設定負擔等】,請說
明其原因事實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八、請說明聲請人最近五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
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?如有,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
之交易明細查詢表、證券存摺封面、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
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(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
日)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另請向臺灣集中保
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2年度以來迄今
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、股票餘額、異動表等相關資料(如:
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、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、集保戶往來參
加人明細資料表(含帳號)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
明細表)。
九、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
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,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
金融機構,「自行」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前2年(即11
2年5月)至本裁定送達日,於各金融機構之「存摺」之完整
交易紀錄明細。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,則請完整影
印「清楚」(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,包含金融機構名稱、
帳號日期及金額,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,且不得
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),請務必「補登存摺」。此外,倘
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,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。
(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(如標籤紙),且請務
必「完整影印清楚」,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,如已提出者無
須重複提出。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,切勿使
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。並請「詳細閱讀」後,逐一「誠實」補正
,切勿缺漏。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,請「盡速申請」後陳
報,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,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
意。另請「一次」即補正齊全。)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