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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(2025-12-09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9 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34號
聲  請  人  楊仁豪(原名:楊勝傑)
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
費。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。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6月間向新北市新莊區調解委員會與債
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
限公司、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不成
立,嗣聲請人於114年10月30日提出本件更生聲請,依前開規定
,聲請人自應繳納更生聲請費用1,000元,茲依消債條例第15條
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  法  官  林翠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俊宏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