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(2025-12-1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1
案號:救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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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救字第225號
聲 請 人 尹靚慈
代 理 人 吳胤平律師
相 對 人 張景福
王麗芳即奕昕企業社
輝興汽車貨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玉銘
相 對 人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蘭英
相 對 人 冠宸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子芸
相 對 人 建翰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理琴
相 對 人 江翊展業
法定代理人 張庭語
相 對 人 劉宇齊即勝晟工程行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,聲請訴
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「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,法院應依其聲
請,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
」,為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所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
事件,非顯無勝訴之望,已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、勞動
檢查報告、醫療收據以為釋明,並經本院調閱本案卷宗(11
4年度重勞訴字第37號)核對屬實。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
符合法律規定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温凱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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