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5-10-07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07
案號:小上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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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小上字第189號
上 訴 人 馮怡玲
被 上訴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
4年6月20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877號判決不服,提
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上訴狀及上
訴理由狀內之簽名或蓋章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理 由
一、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;書狀不合程式或有
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117
條、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另小額事件上訴不合法者,第
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
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
規定亦明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雖以上訴狀對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本院三重簡易
庭114年度重小字第877號判決提起上訴,並提出上訴理由狀
,但並未於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書狀上簽名或蓋章,依據前
開規定,於法即有不合。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
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上開書狀內本人之簽名或蓋章,逾期不
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宜雯
法 官 王士珮
法 官 蘇子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余佳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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