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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排除侵害等(2026-03-2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3 案號:審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 · ✅ 被告勝訴: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,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審訴字第886號
原      告  王東泉  
被      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

法定代理人  陳明崇  
訴訟代理人  簡湘盈  
            陳延華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   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
    者,其情形可以補正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逾期仍未
    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
    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4,000元,惟
   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以114年度審訴字第886號裁定
    ,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
    萬0,805元,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
    判費1萬6,805元。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2月29日送達原告,
   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
    答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、答詢表在卷可證,其訴顯
    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
    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張紫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頌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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