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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本票裁定(2025-09-2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09-23 案號:司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9701號
聲  請  人 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沈文斌  


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元豪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死亡之人無權利能
    力,亦無當事人能力,此觀之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
    第1 項規定自明。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
    定駁回其訴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。
    此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,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所
    明定。是設若相對人死亡者,已無當事人能力,其情形又無
    從補正,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。 
二、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,相對人已於民國114年8月21日死
    亡,故聲請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
    之人為對象,自屬法定訴訟成立要件欠缺無從補正,依非訟
    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,其聲請
    並非適法,應予以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    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    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 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        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聲請。
二、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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