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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本票裁定(2025-10-1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0-11 案號:司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9091號
聲  請  人 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沈文斌  


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賴明杰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
   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;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
    事人能力、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,非訟
    事件法第11條規定甚明。如聲請人聲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向
    相對人聲請發本票裁定時,相對人業已死亡,即屬上開法條
    所規定之情形而無法補正,法院即應裁定駁回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賴明杰為本票裁定,經本院查詢戶
    政資料所示,相對人已於民國114年3月1日死亡,此有其戶
    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
    存在,非訟事件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,依上開法條之規定,
   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、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
    第249條第1項第3款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   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1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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