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本票裁定(2025-11-1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1-10
案號:司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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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0085號
聲 請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
相 對 人 郭姿綾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交付
聲請人新臺幣(下同)玖萬陸仟伍佰元,其中之肆萬捌仟貳佰肆
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與第三人陳燕婷共同簽
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,詎經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金額
及利息未獲清償,為此提出本票一件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
行。
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
之不變期間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
六、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
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聲請。
二、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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