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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0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3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86103號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債  務  人  蘇楡婷  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
 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
 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
  114年度司執祥字第102931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,有債
    務人陳報狀在卷可稽,依管轄恆定原則,本件亦應由臺灣臺
    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
    ,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   日

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柯志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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