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2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25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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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52425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許智翔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
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
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
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呈祥保險經紀人股份有
限公司之薪資債權,該公司址設高雄市左營區,衡諸上開規
定,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
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之
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柯志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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